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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本级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阿拉善盟本级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程序,着力集聚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拔尖人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办法》(内人社发〔2019〕49号)、《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管理办法(试行)》(阿党人才字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应坚持公平公正、规范高效、聚焦高端、注重需求、尊重人才、服务人才,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阿拉善高质量发展事业中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本级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刚性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绿色通道”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工作协调督导,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条  盟委组织部、盟委编办、盟人社局、盟财政局为“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的综合管理部门。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相关人事手续、档案接转和认定、工资待遇核定和审批,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的核准、申报等工作;盟委编办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编制使用计划、列编注册等工作;盟财政局具体落实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和工作经费保障等。盟直相关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引才计划的制定和报批、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引进人才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条件;身心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绿色通道”引才适用于我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的引进,范围包括:

(一)《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第一类至第五类高层次人才;

(二)国内院校、世界排名前200位的国外知名高校(以毕业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三)国家重点高校(名单附后)、重点学科(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中央和国家级科研院所、世界排名前200位的国外知名高校(以毕业当年的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须通过普通高考录取到重点高校或重点学科,并取得相应毕业证、学位证);

(四)国家重点高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本科生(须通过普通高考录取到重点高校或重点学科,并取得相应毕业证、学位证);

(五)紧缺学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类高校“公费师范生”

(六)经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

第八条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45周岁,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确属特别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一事一议”研究通过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引进: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二)处于党纪政务处分所规定的处分期内的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在各级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四)盟内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近5年内我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被辞退的在编人员;

(五)现役军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通过“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实行事前审批、事后备案,其中,除《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第一类至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及可“一事一议”引进的外,其他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绿色通道”引进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组织用人单位申报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需求及引进条件。审批通过后,统一编制《阿拉善盟本级事业单位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并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公开引进。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阿拉善盟本级事业单位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开展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寻访、招募等工作,并通过以下程序组织开展“绿色通道”人才引进:

1.面向社会招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引进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引进对象,由盟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评估组应由3-7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成员由盟人社局严格审定,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的专家不应超过专家组人数的1/3。评估组在评估后,应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2.专项引才招聘。由盟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专项招聘活动,对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引进对象进行现场评估,现场签订意向性协议。评估组应由3-7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成员由盟人社局严格审定。

(三)体检、考察和公示。人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根据评估意见,研究确定拟引进人选并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申请引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资格审核、评估、体检和考察结果,向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予以备案,并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备案申请,包括:引进人才的理由和依据、引进人才基本情况、政治素质和学术品行考察情况、用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等;

(二)“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档案审核情况及学历、学位、职称、技能资质等材料;

(四)评估、公示和会议集体研究相关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聘用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转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一般不少于3年。服务期未满终止协议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退回相关人才补贴,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绿色通道”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按照管理权限,取消相关人员引进资格并予以清退:

(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程序的;

(二)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

第十五条  盟委编办应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专门用于解决盟本级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的编制。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的,除以考代评专业外,本科生工作当年可直接申报助理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工作满一年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博士研究生可经盟行署推荐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取得相应职称后,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引进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按不低于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用人单位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的,可通过特设岗位聘用。

对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且一贯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等自治区重点人才计划,优先提拔使用或通过“绿色通道”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对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人才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国家重点高校和重点学科、中央和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外知名高校博士研究生5000元/人/月,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月,本科生1500元/人/月。其他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确定生活补助标准。补助发放期限为五年。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人才安家补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休假疗养等优惠政策。符合我盟科技政策的,可享受科研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等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资金本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旗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或比照制定本地区“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由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不溯及既往

国家重点高校名单

 

 

 

附件

国家重点高校名单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东北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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