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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盟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工作,着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英才兴蒙工程若干政策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盟行政区划内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重点企业(主要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含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适用本办法。各旗(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人才培养和服务保障政策。

第三条 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立足服务全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突出发展需求、事业导向和应用实效。对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科研项目、岗位待遇、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符合本办法多个支持条件的人才及团队,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章  人才引进对象

第四条 围绕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和盟委工作安排,重点引进符合我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能有效破解制约发展瓶颈问题,带动重点产业和社会民生领域快速发展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引进的人才及团队应政治表现良好,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充分适配用人岗位需求,工作能力突出,能够主持或承担科研、工程等项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身心健康。

第五条 人才引进主要向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生态治理、乡村振兴、金融财经、社会治理、社科研究、军民融合等领域和绿色现代化工、低碳技术、清洁能源、新材料、现代农牧业、生态沙产业、低空经济、生物医药、数字智能化、商业航天、文化旅游、口岸商贸等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六条 引进人才及团队主要包括

(一)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及其细分领域一类至六类标准的高层次人才;

(二)符合《阿拉善盟人才分类认定参考目录》A类至E类标准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见阿拉善盟《关于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领域和产业要求的成熟型人才(F-1类);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领域和产业要求及学科专业条件的紧缺型青年人才F-2类);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领域和产业要求及学科专业条件的潜力型青年人才F-3类)

F-1类、F-2类、F-3人才分类认定标准(见附件)为《阿拉善盟人才分类认定参考目录》的补充,其中涉及的相关高校以国家教育部等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科研机构、企业等以国家工信部、科技部、中国企业联合会等官方机构最新认定的名单为准;国(境)外知名高校以国际权威机构最新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为准。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原则上不纳入人才引进。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将根据实际用人需求适时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未纳入目录的学科专业不面向F-2类、F-3人才引进

第七条 国家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和重点引智项目、外国文教高端聘请计划项目等高层次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的外国人才引进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人才引进管理

第八条 人才引进可采取刚性或柔性方式。刚性引进人才指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指采取兼职、挂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引进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引进(合作)协议或聘用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

第九条 优化人才引进编制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在可用空编内引进人才,有人才引进需求的旗(区)和部门应年初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人才引进用编计划,经核准空编后开展人才引进。各级教育、医疗卫生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已满编的,可由主管部门申请在本级行业系统内部统筹调剂空编用于人才引进,待用编单位出现空编后,归还系统内调剂的相应数额编制健全并用好各级人才专项编制周转池有效保障暂无空编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锁定部分人才专项编制,由盟委组织部统一用于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派驻工作。

第十条 加强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监督审核。各旗(区)及盟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核准的用编计划和岗位实际需求,按照半年度制定人才引进工作方案或计划,报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审核汇总并统一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核准备案后开展人才引进。按照谁引进、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各旗(区)及教育、医疗卫生、高校、科研院所等有自主引才权限的主管部门,可盟委组织部或盟人社局的全程监督指导下自主组织实施人才引进;无自主引才权限的,由盟委组织部或盟人社局按项目统一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工作结束后,各旗(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将拟聘人员报盟委组织部或盟人社局核定备案后办理列编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盟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重点企业可根据需要,通过兼职聘任、项目合作、平台共建、对口协作等方式柔性引进符合自治区一类至六类、我盟A类至D类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后签订引进(合作)协议或聘用协议,每年在我盟实际工作不少于3个月并向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备案的首席科学家产业教授”“科技副总”“候鸟专家等柔性引进人才可根据业绩贡献情况授予阿拉善突出贡献专家并给予最高5万元专家补贴,享受我盟人才服务保障政策特别急需紧缺的,可挂任领导职务。对开展咨询指导服务的阿拉善盟专家顾问团专家,可根据其绩效评估情况给予每年不低于3万元的专家顾问津贴支持。柔性引进C类及以上人才的科研支持按照我盟现有政策执行;D类人才在我盟立项科研项目并成功吸纳我盟人才(不少于5人)参与的,可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成功结项并在我盟实现成果转化的,可给予主要完成人(前三位)最高10万元的突出贡献专家奖励。

第十二条 做好高层次人才刚性引进。盟内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符合自治区一类至六类、我盟A类至D类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应报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核准,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考核考察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列编注册为事业编制人员;对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符合任职条件的,可到盟内事业单位岗位任职。国有企业和重点企业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拟享受相关人才补贴的,须于签订劳动合同后的3个月内,向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备案并进行人才评价认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善聚良才引才品牌。按照不同层次和实际需要,分类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面向E类、F-1类人才,由盟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善聚良才·聚贤汇项目,可采取专业技术测试(职业技能测试)+考察评估的方式引进。面向F-2类、F-3类人才,由盟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善聚良才·优青汇项目,除企业、教育机构(含高校、党校)、医疗卫生机构和融媒体机构的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外,其他岗位一般应采取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考察的方式引进,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引进对象为应届毕业生且在读的,需签订引进协议,毕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引进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规范校园引才活动。由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统一组织开展善聚良才系列校园引才活动,各旗(区)、有自主引才权限的主管部门赴高校自主开展引才活动的,须提前向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备案。除企业、教育机构(含高校、党校)、医疗卫生机构和融媒体机构的一线紧缺专业技术岗位外,其他岗位一般不在校园内进行引才考试。

第十五条 畅通人才回引渠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才引进范围,愿意回我盟工作的盟外事业单位阿拉善籍在编或正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报盟人社局审核备案并经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考察合格后可按调动程序办理,并可参照引进人才进行认定并享受我盟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六条 明确引进人才服务期限。用人单位应与刚性引进人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服务期限),其中:引进的F-1类及以上人才在我盟实际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F-2类、F-3类人才在我盟实际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服务期内向盟外流动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全额退回已领取的相关人才补贴补助。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引进人才工作变动情况报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人才评价和激励

第十七条 完善人才分类评价认定机制。健全科学管用、动态调整、多维度参考的人才分类评价认定体系,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四唯现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及认定参考标准》和我盟社会事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阿拉善盟人才分类认定参考目录》及本办法相关人才标准对盟内人才进行分类评价认定,其中:A类至D人才为高层次人才,E类至F-3类为急需紧缺人才。人才评价认定按照就高认定原则实行网上申报,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初审通过的,报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后生效。

第十八条 明确人才评价认定条件。申请评价认定的人才,除满足《阿拉善盟人才分类认定参考目录》及本办法相关人才标准外,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申请时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符合A类至C类人才标准的,可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限制;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个人(含创办的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4.现有人才和刚性引进人才须在我盟企事业单位工作,依法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外籍人才、境外人才为1年以上),且在我盟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6个月(含内蒙古自治区级社保)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须与引进单位签订引进(合作)协议或聘用协议,并每年在我盟实际工作3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建立人才奖励制度。经初始评价认定后晋级高层次人才的,给予晋级奖励,标准为:晋级D类人才的奖励5万元,晋级C类人才的奖励8万元,晋级B类人才的奖励12万元,晋级A类人才的奖励30万元。越级晋升的,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奖励。对不符合人才初始评价认定条件,但取得高层次人才相关荣誉称号或业绩的,参照晋级奖励标准给予荣誉奖励。荣誉奖励与晋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加强人才科研支持。用人单位应为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支持人才进行项目(课题)研究。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可同时引进科研团队,实行项目负责制,享有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按照项目类别和经费额度标准科学核定间接费用比例,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人才和团队倾斜。对新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本土培养人才团队的,在自治区奖补资金基础上给予盟级配套支持资金,其中: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团队最高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团队最高10万元。对盟内人才担任我盟重点企业科技副总、高校产业教授并取得原创性、突破性科技创新成果的,可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人才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经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可在自治区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对新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实际在站工作时间,可在自治区补助基础上给予2年期7.2万元生活补助;出站后留在我盟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在自治区经费支持基础上,可给予最高10万元盟级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章  人才培养和流动

二十二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加强优秀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5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文化艺术人才队伍发展。对新入选的国家、自治区及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补助。对新入选的国家、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文艺创作工作室等,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力度。对新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青年拔尖人才专项培养计划的,在自治区奖补资金基础上给予盟级配套支持资金,其中: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最高5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最高2万元。实施阿拉善盟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遴选本土优秀青年人才给予重点培养,并按照我盟相关政策给予最高1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对刚性引进的优秀青年人才进行跟踪培养,择优安排到基层一线岗位、盟内重点企业进行服务锻炼,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自治区人才计划和进修培训项目。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我盟自主创业,成功获得自治区专项支持的青年创业人才,可给予最高5万元盟级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引导人才助力乡村振兴。深入实施教育、医疗卫生、科技领域青年骨干人才三服务行动,积极引导专业技术人才为基层一线提供精准服务,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依托科技小院实施阿拉善盟乡村振兴人才小院项目建设,为基层掌握人才需求、引进培养紧缺人才、开展专家人才服务工作等提供有效平台载体,对作用发挥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实施阿拉善乡土人才评选激励计划,成功入选的给予3年期最高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六章  人才待遇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规范人才聘用考核管理。事业单位刚性引进D类及以上人才可根据需要,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通过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约定工作总体目标、相应水平的科研(工作)任务、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等内容。用人单位应优化人才考评考核办法,每年度对引进人才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项目)转化成果、人才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动态跟踪掌握相关情况。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应及时报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注销人才评价认定结果,解除聘用协议,并取消相应人才补贴、科研支持、岗位待遇、服务保障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分配体系。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刚性引进D类及以上人才签订3年以上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可在服务期限内结合聘期考核目标,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从事周期性较长、技术含量较高工作任务的D类及以上人才,主管部门可综合其能力水平、岗位职责、预期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协议工资水平。对工作目标任务适宜以年度为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D类及以上人才,主管部门可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确定年薪待遇。人才年薪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优化事业单位人才职称评聘。健全完善现有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好特设岗位、创新岗位等在人才汇聚和激励中的积极作用。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E类及以上人才首次申报中级职称,经人才评价认定后可不受单位职数限制参评刚性引进的F-1类及以上人才取得级及以上职称的,可综合其工作表现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创新岗位聘用

第二十九条 给予引进人才政策补贴。对我盟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新刚性引进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按照首次人才评价认定结果给予相关人才补贴,其中:

D类及以上人才补贴形式及标准,按照阿拉善盟《关于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对本办法印发前按照原政策引进的人才,相关补贴仍按照原政策标准执行

E类及以下人才分类给予人才安家补贴,标准为:E类人才10万元/人、F-1类人才8万元/人、F-2类人才6万元/人、F-3类人才3万元/人,自批准之日起分3年发放。

E类及以下人才在我盟购房的,可申请一次性补助,标准为:E类人才18万元/人、F-1类人才12万元/F-2类人才6万元/F-3类人才2万元/人。

第三十条 加强人才安居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盟、旗(区)两级分别对属地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提供人才公寓保障。刚性引进的F-3类及以上人才在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的,优先租住我盟人才公寓并享受3年期租房一免两减优惠(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房租减70%,第三年房租减50%。无法安排租住人才公寓的,经个人申请并经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可给予最多3年期租房补贴,在标准范围内按照实际租房金额报销,标准为:A类人才最高3.6万元/年,B类人才最高3万元/年,C类人才最高2.4万元/年,D类人才最高1.8万元/年,E类人才最高1.2万元/年。租住人才公寓或已享受人才安家补贴的,不享受租房补贴。完善青年人才驿站机制,对来我盟求职的青年人才,可提供指定驿站短期优惠住宿保障。

第三十一条 畅通人才落户通道。引进人才可按照我盟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持人才引进备案材料及相关要件,到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户政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调做好引进人才配偶安置。刚性引进的D类及以上人才配偶有在我盟就业意愿的,给予妥善安置,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才引进范围的,可参加我盟人才引进项目;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由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按照管理权限和接收单位意愿,协调调动至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属企业正式聘用人员的,盟人社局向盟内相关企业推荐安置。

第三十三条 健全人才医疗保健制度。用人单位每年应为引进人才开展一次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D及以上人才有盟内外公立医院就医需求的,由盟卫健部门帮助协调;身患严重疾病的,可由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给予最高3万元的人才医疗补助。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一般每2年分批开展一次高层次人才学术休假疗养活动,经费标准为每人最高2万元。

第三十四条 健全联系服务专家人才制度。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应主动走访慰问包联的专家人才,倾听专家人才意见建议,回应专家人才重要关切,向专家人才提供必要的服务。各旗(区)、盟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进行定期回访,及时听取人才工作建议,掌握人才合理诉求,切实帮助人才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五条 切实提高人才服务便捷度。健全贯通线上线下的善聚良才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持续拓展阿拉善人才码服务项目,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建立人才服务保障联席会议机制,为人才在项目申报、科研支持、服务保障等方面提供便捷。人才引进主管部门要引导人才及时进行分类评价认定并申请阿拉善人才码实现人才信息全面动态管理、人才服务方便快捷享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党管人才原则,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由盟委统一领导,盟委人才办(盟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开展各项工作。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旗(区)要按照本办法,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具体工作任务。相关部门和人才集中的单位要健全人才工作机构,配强人才工作力量,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对在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人才开发资金预算管理,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人才奖补贴,由盟、旗(区)两级人才开发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保障。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经费自行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加强监管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管理办法(试行)》(阿党人才字〔20232号)同步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F-1类、F-2类、F-3类人才分类认定标准

 

 

 


附件

F-1类、F-2类、F-3类人才

分类认定标准

 

一、成熟型人才(F-1类)

1.企业和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含高校、党校)、医疗卫生机构和融媒体机构一线紧缺专业技术岗位引进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级技能人才,旗(区)引进的可放宽到具有10年及以上所需岗位工作经验(时间可累计计算)且行业公认水平较高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工级技能人才

2.在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新型研究型大学、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中国500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从事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相关研究工作3年及以上(时间可累计计算)的科技创新人才;

3.符合我盟产业发展需求,且技术能够在我盟落地转化的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含)以上获奖项目团队成员;

4.拥有2项及以上自主知识产权(著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业或地方标准、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须为前三位完成人)并已实际落地转化的创新型人才。

二、紧缺型青年人才(F-2类)

1.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新型研究型大学、军队“2110工程建设院校、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机构硕士研究生,且本科须毕业于上述高校;

2.国(境)外知名高校(按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名执行)理学类(以国内学科标准认定)、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语言学类、国际贸易类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3.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生;

4.国家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国家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仅限一线教师岗位引进人才);

5.国家教育部、卫健委共建高校医学院(部、中心)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或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生(仅限医疗卫生机构和高校引进人才)。

三、潜力型青年人才(F-3类)

1.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新型研究型大学、军队“2110工程建设院校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2.国(境)外知名高校(按QS世界大学排名51—100名执行)理学类(以国内学科标准认定)、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语言学类、国际贸易类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3.国家教育部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实施高校、省部共建及省属重点师范大学相关学科硕士研究生,旗(区)引进人才可放宽到上述高校本科生(以上仅限一线教师岗位引进人才);

4.国家教育部、卫健委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五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旗(区)引进人才可放宽到上述高校本科生(以上仅限医疗卫生机构和高校引进人才);

5.国家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中医学类(含蒙医学)、中药学类(含蒙药学)、中西医结合类硕士研究生,旗(区)引进人才可放宽到上述高校本科生(以上仅限医疗卫生机构和高校引进人才)。



相关高校名单

(一)国家重点高校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东北大学、湖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二)国家新型研究型大学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院校)

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科技大学西湖大学康复大学深圳理工大学福建福耀科技大学大湾区大学、宁波东方理工大学

(三)国家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四)国家教育部、卫健委共建高校医学院

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浙江大学医药学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暨南大学医学部

(五)国家教育部“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实施高校、省部共建及省属重点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江苏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吉林师范大学、湖北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宁夏师范大学、新疆师范大学伊犁师范大学

(六)国家教育部、卫健委“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海军军医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南方医科大学、陆军军医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空军军医大学

(七)国家教育部、卫健委“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五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

首都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医科大学、华北理工大学、山西医科大学、长治医学院、内蒙古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吉林大学、北华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佳木斯大学、齐齐哈尔医学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海军军医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医科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医科大学、浙江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宁波大学、安徽医科大学、蚌埠医科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医科大学、南昌大学、宜春学院、山东大学、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青岛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医药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长江大学、湖北医药学院、中南大学、南华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南方医科大学、汕头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广西医科大学、桂林医科大学、海南医科大学、陆军军医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四川大学、川北医学院、西南医科大学、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科大学、昆明医科大学、大理大学、西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空军军医大学、延安大学、西安医学院、兰州大学、青海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新疆医科大学、石河子大学

(八)国家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

北京中医药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河北中医药大学承德医学院、山西中医药大学、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延边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井冈山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医药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民族学院、湖南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海南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南医科大学、成都体育学院、贵州中医药大学、云南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青海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新疆医科大学


编辑:王悦琪
信息来源:人才科